公告日期:2024-06-07
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4]第 1-02068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No.1 Zhichun Road,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China,10008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4]第 1-02068 号
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了鉴证。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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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报之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必备的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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