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7
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 核 报 告
大信专审字[2024]第 1-02069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No.1 Zhichun Road,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China,100083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4]第 1-02069 号
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核意见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3 年度、
2022 年度、2021 年度申报财务报表及附注的基础上,审核了后附贵公司编制的相应期间的非经常性损益表明细表。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 2023 年度、2022 年度、2021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
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23 年度、2022 年度、2021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二、形成审核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审核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贵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以使非经常性损益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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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100083 Beijing,China,100083
治理层负责监督贵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发表审核意见。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二)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报之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我们同意将本审核报告作为贵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四年六月七日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编制单位: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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