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0
公告编号:2023-083
证券代码:874089 证券简称:宏远氧业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确保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授权内容如下: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审核意见、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起止日期、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发行方式、承销方式、战略配售、超额配售等有关事项;
2、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注册、同意等手续;
3、在发行有效期内,若有关发行新股的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公开
公告编号:2023-083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新政策的要求修改并继续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4、起草、审阅、修订、签署及执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协议或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它有关申报文件以及与相关保荐人、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署本次发行相关协议;
5、根据相关监管部门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审核意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本次募投项目、项目投资金额和具体投资计划;确定及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对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和实施进度进行调整;办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具体事宜;
6、在本次发行前确定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提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对监管部门提出反馈意见进行回复;
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改或修订;
9、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相关的登记和锁定等事宜;
10、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实施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它事宜;
11、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决定及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以及授权人士根据需要再转授权其他有关人士单独或共同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
12、以上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若在此有效期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上市的决定,则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公告编号:2023-083
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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