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8
证券代码:874088 证券简称:诺丽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东莞市诺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莞市诺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东莞市诺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诺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其所获悉的内幕信息。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接受主办券商的督导,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
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且在原预约披露日 5 个交易日内需要变更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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