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088 证券简称:诺丽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东莞市诺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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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莞市诺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市诺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及资产处置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诺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称“控股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组织资
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
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为: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
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业务发展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等。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有权审议批准除上述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对外投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
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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