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088 证券简称:诺丽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东莞市诺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莞市诺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诺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诺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五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款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一致行动人;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等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
联方的名单,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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