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四年六月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A-3、22A、23A、24A、25A
目 录
目 录...... 1
1.关于历史沿革 ...... 3
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 36
3.关于收入及经营业绩 ...... 58
8.其他事项 ...... 6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广东华
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就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蘅东光通讯技
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第一节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载相应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锐发贸易系外资股东,持有公司 46.95%的股份;深创
投系国有股东,持有公司 1.61%的股份;(2)公司设立新加坡衡东光、阿成光纤(越南)等多家境外子公司;(3)公司于 2023 年 5 月与供应商华添达共同设立蘅添达,于 2023 年 7 月与彩芯辰光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设立蘅彩科技。
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历史沿革中外资股权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是否按规定履行批复、备案、报告等程序;公司历史沿革中国有股权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是否需要并履行评估、备案、批复等程序,是否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相关规定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或其他有效替代性文件;(2)公司境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原因及必要性,境外子公司业务与公司业务的协同关系情况,投资金额是否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境外子公司分红是否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障碍;结合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补充说明公司投资设立及增资境外企业是否履行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境外主管机构等主管机关的备案、审批等监管程序;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司是否取得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关于前述公司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问题的明确意见,前述事项是否合法合规;(3)公司与华添达、彩芯辰光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相关投资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及合法合规性,投资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公司与华添达的采购价格、采购体量、主要交易条款在共同投资前后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双方是否存在业务以外的其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请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3),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主办券商、律师:(1)结合入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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