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874066 证券简称:德博尔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 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四川德博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
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该做好相关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顺序
第四条 若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
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述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在经过以上分配后的剩
余利润,便是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拟定及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和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十条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符合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不得超过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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