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874045 证券简称:特富发展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
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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