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045 证券简称:特富发展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作为监事会的 召集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 会日常事务。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则、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书面通知。公司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 5 日之前,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七)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注册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
(八)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及召开方式;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材料。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是否出席会议等)。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视需要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有关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在于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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