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045 证券简称:特富发展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稳定地行使其职权,根据及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的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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