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045 证券简称:特富发展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特 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担保总额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三)本制度所称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也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单板: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后,可以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
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被担保对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或改制尚未完成;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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