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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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9: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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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3999 证券简称:凯瑞博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凯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2 年 7 月 29 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凯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浙 江凯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
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 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由财务部提出方案,提交总经理审议后,
提请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数额弥补。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应将弥补方案报公司审核同意,并按批准数额进行弥补。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
及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增长与业绩扩张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
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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