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3999 证券简称:凯瑞博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凯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6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凯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决策行为更规
范、科学、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行文规定及 《浙江凯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生的现金流出,
包括对外投资(如各种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外汇投资、收购企业、参股企业、 控股企业等)和对内资产投资(如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基建项目等)。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
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 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
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划分为: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提出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提出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投资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未达到第四条所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董事长应将有关
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
第六条 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审议表决的,该投资方案草案应当在召开董事
会会议的前送达并提交各位董事审阅;如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方案,应将已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专家及专业人士进行评审意见(如有)等相关资料提供股东大会作决策使用。
第七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进行咨询和论证;认为必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订日不得超6 个月、12 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审计或评估,必须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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