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海纳股份资讯
2023-05-19 17:47:12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05-19


证券代码:873995 证券简称:海纳股份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浙江海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海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召
开了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浙江海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海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上述第(四)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负责审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
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