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9
证券代码:873995 证券简称:海纳股份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浙江海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海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 年 11 月 2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浙江海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挂牌后适用)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海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海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海纳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
大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
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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