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3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引 言......3
一、释义......3
二、律师声明事项......3
正 文......5
一、关于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5
二、关于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7
三、关于本次发行是否需要履行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的意见......7
四、关于本次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8
五、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8
六、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持
股平台的意见......12
七、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3
八、关于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的意见......13
九、关于本次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6
十、关于本次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8
十一、总体结论性意见......19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4〕天衡福非字第 0018-06 号
致: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陈威律师、薛可瑶律师,担任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2024〕天衡福非字第 0018-03 号《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2024〕天衡福非字第 0018-05 号《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
《关于同意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函》(股转函〔2024〕326 号),同意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鉴于本次发行的对象已确定,天衡律师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
天衡福非字第 0018-05 号《福建天衡联合(福州)
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定向发行说明书》 是指 《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说明书》及其修订稿
火炬创投 是指 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是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认购合同》 是指 发行人与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厦
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认购
合同》
《股票认购合同补 是指 李小平、王亮、李珊珊分别与厦门火炬集团创业
充协议》 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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