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7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引 言......3
一、释义......3
二、律师声明事项......3
正 文......4
一、《审查关注事项》“关于本次发行是否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注册”......4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福非字第 0018-05 号
致: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陈威律师、薛可瑶律师,担任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2024〕天衡福非字第 0018-03 号《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融资并购部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查关注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法律意见书》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
天衡福非字第 0018-03 号《福建天衡联合(福州)
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关注事项》 是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并
购部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厦门立洲
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信息披露文
件的审查关注事项》
除上述释义外,《法律意见书》引言中的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明确表述外,《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文
一、《审查关注事项》“关于本次发行是否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3.关于本次发行是否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请发行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更新披露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人数,并结合本次拟发行对象情况说明本次发行是否需要经证监会注册。
请主办券商、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天衡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2、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
册》(2024 年 2 月 20 日);
3、向发行人了解本次拟发行对象情况,预计新增投资者数量情况,计算本次发行前后的股东人数。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2 月 20 日),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前股东人数为 8
名,根据《定向发行说明书》,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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