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6
证券代码:873986 证券简称:名扬科技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郑州名扬窗饰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汇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明确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并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示精神,进一步细化公司在上市后适用的《郑州名扬窗饰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草案)》文件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特制订《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行业特点、股东回报、盈利能力、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社会资金成本及融资环境等因素后,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后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发放分红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指:
①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
②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③公司年末净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④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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