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扬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名扬科技资讯
2024-03-26 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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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6


证券代码:873986 证券简称:名扬科技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郑州名扬窗饰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郑州名扬窗饰科技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名扬窗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名扬窗饰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如公司相
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状态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通过业务系统向北交所报备;其他信息发生变更(如身份证件信息变更、家庭成员人员变更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通过业务系统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业务系统。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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