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6
证券代码:873981 证券简称:正导技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下属子
(分)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与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措施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
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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