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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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B0025 号
致: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美联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30 日,贵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在位于上海市
松江区江田东路 208 号的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95,949,90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99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949,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949,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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