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8
证券代码:873973 证券简称:碧盾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南京碧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碧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盾科技”或“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2 年 7 月 26 日召开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京碧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碧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京碧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的投资活动,也包括委托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是指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如有,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
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应符合《证券法》、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遵循合
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需经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或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不得将前述事项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依法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三)其他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情形。
本条所指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八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的;
(三)其他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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