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银河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石家庄银河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石家庄银河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石家庄银河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视频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
上午 10 点在公司第五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张世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众公司办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股份3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0.0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众公司办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众公司办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公司<2023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公司 2023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
鉴证报告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更正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和 2023 年半年度财务
报表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公司拟与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视频通讯方式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7,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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