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证券代码:873964 证券简称:富瑞雪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富瑞雪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4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富瑞雪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富瑞雪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富瑞雪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十六)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
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公告。
第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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