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5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定转”
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10:00 在湖北省武汉市徐东大街数创大厦 2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的公司“中科定转”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说明书》(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说明书》”)、《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关于召开“中科定转”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公告》,通知载明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表决程序和效力、其他、风险提示等,并说明了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等事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共审议2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制定<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3年11月29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定向发行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定向发行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代表(包括债券持有人及/或债券持有人授权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含通讯方式出席)的债券持有人代表共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 102,000 张,面值总额为10,200,000 元,占公司本期未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的 100%。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定向发行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