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驭腾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驭腾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3)第402-1-1号
致: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股份”、“收购人”、“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办法》、《第5号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收购人收购陕西驭腾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驭腾能环”、“公众公司”、“挂牌公司”、“公司”)而编制的《陕西驭腾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所涉相关事宜,已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驭腾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陕西驭腾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信披文件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本所对《反馈意见》中需要收购人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驭腾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释义一致。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
行的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对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收购有关事项向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访谈。
收购人保证已经按照要求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有关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收购人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提供的一切该等文件、资料、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引用主体的说明和承诺时,假设相关主体提供的说明和承诺的内容均为真实、准确。
本所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收购人的收购行为以及《收购报告书》有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申报或披露,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的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是针对《反馈意见》的回复。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 录
正 文...... 2
一、 反馈问题第 1 题...... 2
(一)本次收购已取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2
(二)本次收购尚须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3
(三)《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披露情况...... 3
二、 反馈问题第 3 题...... 3
(一)业绩指标测算过程...... 3
(二)核查意见及补充披露情况...... 5
三、 反馈问题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