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5
公告编号:2024-016
证券代码:873951 证券简称:泰禾环保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泰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4)内0823 民初 1735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泰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军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东立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军
公告编号:2024-016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自 2021 年 1 月 29 日,被告内蒙古东立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内蒙
古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告购买中水回用装置、脱盐水装置、黄河水
制软水系统、全膜法处理脱盐水装置等设备及辅助材料,截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被告购买原告设备及辅助材料总价值为 4475.4 万元,原告累计向被告开具
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4475.4 万元,止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1719.2 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于 2024 年 2 月 17 前又累计付款 207 万元,目前,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1516.4 万元,被告以种种借口为由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16.4万元及利息(以1516.4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2024 年 5 月 30 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
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内蒙古东立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山东泰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货款 15,108,000 元,此款内蒙古东立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4 日
前给付原告山东泰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 元,于 2024 年 6 月 5 日起
每月月底前给付货款 223,000 元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止,共计 2,676,000 元,于
2025 年 6 月 1 日每月月底前给付货款 369,000 元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止, 2026
年 5 月底前向原告支付剩余 30 日 373,000 元货款,合计 4,432,000 元。原告自愿
公告编号:2024-016
放弃其他请求。
二、如被告内蒙古东立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有一期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山东泰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一性性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款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12,784 元,减半收取 56,39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山东
泰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其他进展
1、被告已按调解书支付了 800 万元款项。
2、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邮寄了《撤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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