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8
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德胜”或“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三)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挂牌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目的为:(1)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2)立足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3)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员工凝聚力。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其参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充分调动激发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共同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法律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确定,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的员工,包括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2、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本员工持股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参与对象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通过自身合法薪酬或通过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参与计划所必须的资金来源。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1)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3) 具有《公司法》或监管机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尚未消除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或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宜参与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认购价格
第六条 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不存在杠杆资金或第三方为持有人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股票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合伙企业定向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第八条 认购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认购价格为 6.6 元/股,系综合考虑公司发展状况及成长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同行业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由公司与参与对象协商确定,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具有合理性。
(一)合理性说明
1、每股净资产及每股收益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出具的
[202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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