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5
公告编号:2023-047
证券代码:873950 证券简称:哈德胜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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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履行承诺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程序,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六条 承诺方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承诺方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他承诺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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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因前条规定的承诺方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或全体股东权益的,承诺方应及时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事项的申请。
承诺方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承诺事项的方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前述方案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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