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5
证券代码:873950 证券简称:哈德胜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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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哈德胜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明确授权范围。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
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董事会会前批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议。为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必要时,主持人可指派大会会务组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被核对者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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