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发展:经理人员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昌发展资讯
2023-12-13 16: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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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3


证券代码:873943 证券简称:昌发展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人员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本制度,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人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经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昌发展 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高级副总裁、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如设)。


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需要设高级副总裁一名、设若干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财务总监作为经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经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

第六条公司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聘任。

第七条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经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

存;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经理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经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
(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十一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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