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27
公告编号:2023-036
塔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三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塔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塔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原塔罗斯控股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塔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长顺路 52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58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新技术运用、新的商业模式创新中矢志不渝,不懈追求。
第十二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食品、酒、饮料生产专用设备技术研发、制造;阀门及其配件、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水暖管件、汽车配件、摩托车配
件、电器配件、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机床及其配件技术研发、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和重要工业产品制造);企业自有房屋租赁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1 元,共 5,358 万股。
第十六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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