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5
证券代码:873937 证券简称:塔罗斯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塔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塔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塔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塔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考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方式
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
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的核查与查询。主办券商对公司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因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聘请具有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办理验资手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验资完成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
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
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公司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股转公司备案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监管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监管协议。
第十条 公司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企业、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监管协议的,主办券
商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
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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