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2
证券代码:873935 证券简称:世林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
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经 2024年 2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稽核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稽核部设部长一名,负责审计稽核部门的全面工作。审计稽核部部长须经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审计稽核部部长应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条 审计稽核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稽核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稽核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稽核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稽核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稽核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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