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2
证券代码:873935 证券简称:世林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经
2024 年 2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也属于对外担保,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子公司应当在担保筹划阶段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报告。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关联方或受该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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