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2
证券代码:873935 证券简称:世林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经
2024 年 2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有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指引第 1 号》或本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一)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三)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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