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2
公告编号:2024-021
证券代码:873935 证券简称:世林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
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经 2024年 2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
公告编号:2024-021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个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董事或监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者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者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告编号:2024-021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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