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林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世林股份资讯
2024-02-22 15: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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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22


证券代码:873935 证券简称:世林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经
2024 年 2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本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人员:

(一)本公司;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收购人及相关人员;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公司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上述人员离职后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配套报告模板,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中未提供模板的临时报告,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在上市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八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规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本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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