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宇检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若宇检具资讯
2023-05-24 15: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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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邮编:200041

23-25thFloor,GardenSquare,No.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关于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

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一)在江苏省昆山市张
浦镇俱进路 286 号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三楼大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议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25.33%股份的股东江苏若宇投
资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关于增加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

在 2023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三项临时提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
措施的议案》三项议案,并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名,代表股份 114,995,7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8.287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公司监事蒋建勇因其他事项安排未列席本次会议。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第三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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