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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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9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
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8 日(星期四)在公司行政楼三楼
大会议室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工作安排需要,指派洪思雨及吴娅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同时为配合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本所律师采用线上视频方式参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召开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表决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8 日下午在公司行政楼三楼大会议
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因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身份凭证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7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由于疫情管理不便流动,股东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合伙)、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四期基金(有限合伙)、娄斌行采用线上视频方式参会。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其中监事蒋建勇因出差缺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见证律师洪思雨、吴娅坤采用线上视频方式参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并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 1《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1,187.06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2%;反对股数 312.55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弃权股数 200.39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
2、议案 2《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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