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5
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关于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 2022 年 6 月 10 日下发的《关于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
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主办券商”)已按要求组织若宇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宇检具”、“拟挂牌公司”、“公司”)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律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上述反馈意见进行认真讨论,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核查意见,涉及到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需要改动部分,已经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公司及主办券商对上述反馈意见进行如下答复,请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注释如下:
黑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控股股东。公司第一大股东若宇投资持有公司 25.33%的股权,公司
认定自身不存在控股股东。请公司补充说明:第一大股东若宇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投资人,是否按照控股股东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合法合规、限售等)。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通过控股股东认定而规避挂牌条件相关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第一大股东若宇投资持有公司 25.33%股权,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若宇投资的股东为郑敏、董力、程月文、娄斌行、李永常、徐文好、曾凡成,均在公司成立初期就参与公司创业,并长期直接或间接持有若宇检具股份,其通过若宇投资持有若宇检具股权的目的并非出于财务投资目的。其中,郑敏、董力、程月文、李永常、徐文好、曾凡成通过若宇投资提名推荐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实际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若宇投资不属于财务投资人。
若宇投资报告期内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或资金占用,并已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等承诺函;经网络检索,若宇投资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的情形,且若宇投资已取得了由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税务局出具了《无欠税证明》;若宇投资出具了《持股锁定情况说明及承诺函》,承诺持股锁定期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2.8 条中规定的控股股东的要求进行锁定,即按照“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的规定进行锁定。
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公司实控人郑敏、董力进行了访谈,核查了若宇投资出具的承诺函、昆山市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证明》、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等方式进行了网络检索,未发现若宇投资
存在受行政处罚信息。
综上,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若宇投资不属于财务投资人,且已参照控股股东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未通过控股股东认定而规避挂牌条件要求。
2、关于股份冻结。公司股东程月文所持公司 3,500,000 股股份因涉及诉讼
受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冻结。请公司补充披露:股份被质押、被冻结的具体情况,包括股份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原因,质押或冻结的起止期限,质权人、司法冻结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名称,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涉及债务的清偿安排或司法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股权稳定性、股权清晰性及经营管理可能产生的影响。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结合相关债务人以及程月文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核查相关股份是否存在被行权或强制处分的可能性,股权归属是否明晰,是否影响程月文在公司的任职或履职,是否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股份被质押、被冻结的具体情况,包括股份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原因,质押或冻结的起止期限,质权人、司法冻结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名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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