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苏州园林资讯
2023-12-08 19: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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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08


证券代码:873926 证券简称:苏州园林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在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经主办券商审查,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 司 在 其 他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的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披 露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 或 http://www.neeq.cc)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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