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鸿股份: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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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19: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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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6-29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六月

中国 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 18 号中海广场 A 座 8 楼

8th Floor, Building A, Zhonghai Plaza, No. 18 Zhenghe Middle Road

Gulou District, Nanj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5-69077088
www.tahota.com


关于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睿鸿股份)第 004 号
致: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泰和泰”或“本所”)依法接受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睿鸿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2023 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已经提供了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无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3、本所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评级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关于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只能依赖于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陈述与承诺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公示或其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5、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申报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法律法规和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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