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 1111 传真:0571-879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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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4
问题 1.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准确性......4
问题 2. 业务实质披露不充分......22
问题 4. 关联交易、社保公积金缴纳等对经营业绩的影响......30
问题 11. 其他问题......54
第二部分 关于期间内发行人重大事项的核查......7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74
二、发行人的业务......77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8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84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99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04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05
八、发行人的税务......106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10
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1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TCYJS2024H0324 号
致: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特聘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3H1862号”《法律意见书》和“TCLG2023H2115号”《律师工作报告》。
2024年1月23日,发行人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结合《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询问题,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同时,根据发行人补充上报2023年度财务报告并更新披露信息的需要,结合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124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12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律师对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查验。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指2021年、2022年及2023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前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期及其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释义的项目或文义另有所指外,本所“TCYJS2023H1862号”《法律意见书》和“TCLG2023H2115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问题 1.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准确性
根据申请文件,(1)郑新萍与实控人系兄妹关系,通过杭州澳耕间接持有
发行人 194.76 万股股份,2005 年 3 月即入股发行人,担任发行人董事、董事会
秘书,曾任发行人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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