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3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声明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新材”“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科隆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或“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并指定潘建忠、沈砺君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及本次发行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录
声明...... 1
目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人员基本情况...... 3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5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9
二、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1
三、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2
四、对发行人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情况...... 16
五、对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18
六、对发行人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情况...... 19
七、对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的核查情况...... 19
八、对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情况...... 19
九、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20
十、关于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6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30
附件...... 3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人员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本保荐机构名称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保荐机构指定潘建忠和沈砺君担任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潘建忠,国新证券股权融资部业务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律师职业资格,曾先后参与元道通信(301139)IPO、积成电子(002339)可转债、民和股份(002234)非公开发行、天汽模(002510)可转债等项目,以及多家公司的上市辅导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沈砺君,国新证券股权融资部业务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律师职业资格,曾先后参与元道通信(301139)IPO、民和股份(002234)非公开发行等项目,负责金杯汽车(600609)要约收购、复旦复华(600624)收购等财务顾问项目,以及多家公司的上市辅导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秦波新,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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