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28
公告编号:2023-009
证券代码:873910 证券简称:北京检验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增强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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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分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果。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九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应财务指标 10%以上、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或者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差错进行改正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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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
第十条 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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