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9
证券代码:873909 证券简称:海多硅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西海多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西海多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海多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江西海多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新设公司,对现有公司增资,投资新项目,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五)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在同等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要先公司内,后公司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和要求,具体参考《公司章程》中关于交易事项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
1.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
研究,为股东大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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