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16
福建瀛贤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海多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福建瀛贤律师事务所
Fujian Yingxian Law Firm
二零二三年二月
目 录
一、《第一次反馈意见》问题 1:关于同业竞争 ...... 2
二、《第一次反馈意见》问题 2:关于宜昌泽美 ...... 4
三、《第一次反馈意见》问题 3:关于化工行业事项 ...... 5
四、《第一次反馈意见》问题 4:关于危险化学品...... 9
五、《第一次反馈意见》问题 5: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 10
六、《第一次反馈意见》问题 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 11
七、《第一次反馈意见》问题 7:关于营业收入及主要客户...... 13
八、其他 ...... 15
福建瀛贤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海多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瀛贤01F20230012-1号
致:江西海多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江西海多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公司挂牌申请文件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江西海多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一次反馈意见》”)中需要律师说明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做了询问和调查,并与推荐券商及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挂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与《福建瀛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海多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自行引用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一、《第一次反馈意见》问题 1:关于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将通过转让持有的江西合义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海狮新材料有限公司、九江菲蓝(以下简称九江菲蓝)高新材料有限公 司的股份转出,以解决公司同业竞争。同时,九江菲蓝将客户转移至公司。 2022 年 6 月,公司子公司海皓科技收购江西晨元的股权。
请公司:(1)补充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转让的交易对手方具体情况,
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转让价格定价 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补充说明九江菲蓝 将客户转移至公司的具体情况,是否还存在转移业务、资产、员工等情况, 如是,请说明九江菲蓝相关人员、业务、资产的具体转移过程,是否已整合 完毕并稳定运行;转移是否支付对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是否存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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