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于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发布了《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据此,公司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
2.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00 在武汉市东西湖区
田园街 3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于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经查
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名,代表股份 36,9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4年5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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